一、累犯非法持有毒品30克怎樣量刑?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即冰毒)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同時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應當同時引用刑法關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條款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只要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不論是在刑罰執行完畢后,還是在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犯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規定的犯罪的,都是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犯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規定的犯罪的,應當在對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適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從重處罰的規定確定刑罰后,再依法數罪并罰。
二、其他法律規定
總之,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是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重要情節,但由于案件本身存在許多復雜情況,因此必須綜合考慮其他情節,包括行為人持有毒品的原因、動機、目的、來源、次數及犯罪后的態度等都反映其社會危害的大小,對定罪量刑起著很大的作用。如有的行為人持有的毒品是祖輩流傳下來而保留的,或者他人遺失而撿拾持有的,或者是為治療某種疾病保存的,經教育能主動交出,則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在此種情況下,行為人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而持有毒品,且認罪態度好,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小,則不應單純按數量處罰。相反,對那些抗拒搜查,拒不說明毒品來源及用途的,只要達到法定的數量,則應從重處罰。
對于查獲的毒品有證據證明大量摻假,經鑒定查明毒品含量極少,確有大量摻假成分的,在處刑時應酌情考慮。
首先它已經構成了一個累犯,并且是非法持有毒品的,那么應當在這個罪名的基礎之上來進行一個從重處罰,我國刑法當中明確的規定,非法持有毒品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情節嚴重的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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