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標的保全訴訟時效是否有規定?
超標的保全訴訟時效是沒有規定的,訴訟保全超標的保全法律規定是超標的保全屬于保全錯誤,法院應當主動或者應被申請人(一般是被告)的申請或者所提異議來解除對相應財產的保全。
根據該法律的規定,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的情形還有:
1、其他保全錯誤的情形。比如所保全的財產非被申請人的財產等。
2、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這是申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符合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法院應當準許。
3、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財產保全是為了便于判決生效后的執行,既然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駁回,自然也就沒有必要再繼續保全被申請人的財產了。當然,如果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被部分駁回,部分獲得了支持,那么,解除保全的范圍也就應當是被駁回的部分。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二、民事訴訟時效分類:
(1)普通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財產保全本身就是發生在訴訟過程中的,所以財產保全這件事情根本就不適用于訴訟時效,因為等這場民事官司都正式結束了之后,一般法院的財產保全也早就已經解除了。而被保全者,也不可能發現法院保全錯誤了的話,對此無動于衷。
財產保全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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