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不同是否算是訴訟標的相同?
案由不同的話訴訟標的不會是相同的,反之,訴訟標的不同,案由就不同,同一案由可以有不同訴訟標的物。案由和訴訟標的的區別是:
一是二者理論高度不同。訴訟標的是整個民事訴訟的根基,是民事訴訟的基礎理論。訴訟標的理論長期以來被視為民事訴訟領域的哥德巴赫猜想,其理論高度可見一斑。民事案由注重實用,它是從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實踐出發,對紛繁雜亂的民事案件進行的分類,由于民事案由的研究還處于初始階段,其理論體系尚不成熟。案由相比訴訟標更傾向于實際應用,訴訟標的是案由的本質,案由是訴訟標的的外在表現。案由的表述貼近實用,只要正確表達案情的本質即可。 但訴訟標的理論博大精深,貫通整個民事訴訟法理論系統,牽一發而動全身,識別訴訟標的是正確確定訴訟當事人、確定民事判決的既判力范圍的前提。
二是二者類別劃分依據不同:案由是按照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而分為十大類的,而訴訟標的一般是按照當事人提起訴的終極目的不同而劃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與形成之訴。也有按照提出訴的主體不同而分為本訴、 反訴和參加之訴的,它的類別劃分與實體法聯系不大。
三是二者擔負的功能不同。訴訟標的理論解決糾紛的識別問題,民事案由是將可訴糾紛的案件加以分類。訴訟標的理論不斷向前發展,就是研究糾紛的最小單位,科學界定爭議的實質。民事案由則是與民事實體立法齊頭并進,將各類可訴糾紛歸納、概括并形成體系。從這一角度看,案由與實體法的聯系要比訴訟標的與實體法的關系緊密。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3)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在訴訟標的相同的情況下案由一般也是一致的,可是,一場民事糾紛當中雖然可以有多個訴訟標的,但司法部門必須要確定一個案由。比如離婚官司就是很典型的一個案由,多個訴訟標的,不過,原告就算沒辦法從法律上理解案由和訴訟標的,也不影響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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