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奸罪對應的法律懲罰措施
1、構成強奸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二、強奸罪具體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強奸罪具體量刑標準: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劇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工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第(一)、(三)、(四)、(五)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工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多次強奸的;
(2)利用教養、監護、職務、親屬等特殊關系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3)國家工作人員或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4)持兇器或者采用禁錮、虐待等方式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5)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強奸女性未成年人的;
(6)強奸農村留守女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女性未成年人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強奸多人多次的,以強奸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奸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三、強奸婦女未遂能判緩刑嗎
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強奸未遂應該按三到十年從輕或減輕處罰。而緩刑的適用條件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停刑罰的執行,不至于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的制度。同時還規定像搶劫、強奸、爆炸、綁架等其他嚴重的暴力犯罪的不得使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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