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案件金額訴訟是多少?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綜合上面所說的,審理一起案件是必須要給訴訟費的,但對于給訴訟費的標準是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給予,不同的案件所給的訴訟費都是不一樣的,所以,在起訴案件的時候一定要先咨詢一下,這樣才能夠知道自己應該給予多少。
侵害名譽權打官司需要繳納多少訴訟費
訴訟費由誰承擔
訴訟費用計算錯誤是否可以上訴,包含哪些方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不接受公司安排可以勞動仲裁嗎
2021-03-01房子保全解封需要多久
2021-01-19哪些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021-03-17民事執行的基本準則有哪些
2020-12-15商業銀行對并購客戶提供哪些支持
2021-02-02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如何計算
2020-11-19股東離職是否有競業限制
2021-01-30懷孕的勞務派遣人員能否辭退
2021-02-16勞動爭議仲裁可以代替離職證明嗎
2020-11-18車輛續保要注意什么
2021-01-18服飾城火災 大眾保險被判理賠75.6萬
2020-12-12企業參加的財產保險包括什么
2020-12-06保險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哪幾類
2020-11-23發生事故后如何盡快成功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
2020-11-25煙臺市學校校方責任保險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2021-02-03海上貨運保險合同爭議仲裁案代理詞
2020-12-19保險受益權的權利范圍
2020-12-09保險代理人簽訂假合同保險公司應否擔責
2020-11-16人身保險的特點
2020-12-13土地承包合同最多簽幾年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