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訴案件是否都要立案,規定是什么?
申訴案件是否都要立案的相關規定是:一般的來說,申訴,是指對刑事判決不服的申訴。申訴的第一個步驟是審查,審查期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可以是六個月;第二個步驟是決定是否再審,如果決定再審,則立案,不符合再審條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二、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 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三、申訴的概念是什么
申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也是公民維護權益的一種方式。并具有法律效力。
申訴有兩種,一則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二則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
如果在判決結果之后當事人對于案件的審理就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結束之后申訴。申訴的案件時不一定都需要立案的,如果法院在第一階段的判斷過程中認為有再審的必要的的將會進行立案,如果認為沒有再審的必要的情況是不會進行立案處理的。
刑事案件申訴期限是多長時間?
刑事訴訟法申訴的主體是什么
申訴狀與上訴狀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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