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公安局做筆錄是不是立案?
筆錄加你的簽字用來以后進行相關協查輔助資料,是一種現場即時能體現事件過后的一種最真是的體現方式!至于你說的立案要看你究竟為什么被做了記錄.打個比方,交通事故現場,有目擊者,目擊者也愿意配合提供當時現場情況,這時候必須也要進行錄口供的,這份筆錄就是裁決事故責任劃分的重要資料。
二、去派出所做筆錄 想不起來當時的過程了怎么辦
一般去派出所所做的筆錄為詢問筆錄,其內容如下:
一、標題。為“詢問筆錄”。
二、詢問簡況。按規定欄目,逐項記載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如詢問時另有在場人,也應作出記載。
三、詢問內容。采用問答式,如實記錄被詢問人所提供的證言。
四、核對筆錄記載。詢問結束后,記錄人應將筆錄讓被詢問人過目或向其宣讀,如有出入應允許更正,在確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寫上“以上記錄已經我看過(或已向我宣讀),沒有出入”字樣。
五、被詢問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
三、派出所職責
一、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規,對本轄區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民用危險物品、違禁品、戶口、居民身份證、暫住人口、出租房屋等,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權。
二、治安管理行政強制權和處罰權。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口頭傳喚,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經派出所上一級領導批準,可以強制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三、當場盤問、檢查和留置盤問權。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時,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可以依法進行盤問、檢查(檢查包括對被盤問人的人身和其攜帶物品的檢查)。經盤問檢查被指控有犯罪行為、有現場作案嫌疑、攜帶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可帶至派出所
對于我國分布在各個地區對國家的運行與整理起到極大作用的公安機關來說,需要報哪里的日常按鍵也是數量極多的,其中每天處理的筆錄也是如此,所以我們就更加應該從自身做起,讓社會能夠少一些需要麻煩到公安機關的事物。
綜上所述,去公安局做筆錄不算是立案,要根據情況而定的。筆錄只是在某個特殊的場所內對某人針對某件事情進行記錄,記錄的目的是在于為以后追查提供一個證據,且需要雙方的確認,防止以后被推翻或者誤判。筆錄都是針對一些事故場景進行的記錄方式,減少為好。
什么時候立案,立案時間可以在詢問筆錄之后嗎
工傷認定申請人筆錄一般會問到什么問題
醉駕檢查院做筆錄應該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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