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政府財政支出中特別設立民政事業費一項,包括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以便幫助人民群眾戰勝自然災害,解決生活中的具體困難。對上述特定款物決不允許任意挪用,必須做到專款專物專門使用,如果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私自挪用,情節嚴重的話構成犯罪,即挪用特定款物罪。在認定構成此罪的時候,也要看是否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那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么是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國家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而故意挪用,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86條規定: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于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挪用國家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所謂“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將專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于搞經濟開發項目、炒房地產、購置小轎車等違反專款專用的行為,這種他用不包括放進個人腰包的行為。挪用的對象必須是救災、搶險、防汛、優擾、扶貧、移民、救濟工作等七項款物,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則不能構成本罪。
須達到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而故意挪用,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結合上文的介紹,我們了解到對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標準,其實相關司法解釋中是規定了五種情形,一般在挪用特定款物的時候,數額達到了5000元以上的,那么就可以認定為此罪。而在認定構成了挪用特定款無罪之后,一般是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要是情節特別嚴重的話,則就是處3-7年有期徒刑。
如何斷定是單位犯罪,單位犯罪認定?
哪些犯罪可能被判無期徒刑?
主體為單位犯罪是雙罰制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本人執業以來,秉著“信譽為本”、“客戶至上”的執業精神,倡導“法理精神和服務創造價值”的理念,始終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社會公平正義至上、當事人合法權益至上”的執業追求,在法學專業領域不斷學習,深入研究。憑借對國內經濟政策、社會動向的準確把握及現行法律的深刻領會,依托與各級司法部門、行政機關、行業協會、中外企業建立的良好合作關系,以學者的嚴謹態度,專家的服務水準,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盡職盡責的法律服務!? 在1年多的律師執業過程中,我經辦了大量的各類法律事務:成功辦理民事經濟案件30余起,在諸多業務中,我尤擅長公司、企業法律事務的處理,民商、經濟案件的仲裁和訴訟案件的代理。因此,我憑借自己嫻熟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優勢,先后內蒙古多家企事業單位的專職法律顧問。在承辦案件、擔任法律顧問或提供其它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我努力運用法律、智慧、勇氣、謀略和技巧,竭誠為顧問單位、委托人服務,維護了顧問單位的合法權益。執業2年多來,我通過自己“熱心、細心、精心、耐心”的法律服務,贏得了顧問單位和廣大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隨意傾倒危險廢物構成環境污染罪怎么處罰
2020-12-09涉外婚姻離婚能直接去民政局嗎
2020-12-14什么情況成立累犯
2020-12-18申請回避必須暫停審理嗎
2021-01-31競業限制對配偶有限制嗎
2021-02-21私下賠償協議不履行怎么辦
2021-02-02企業破產車輛能過戶嗎
2020-12-08同一時間段能否成立不同勞動關系
2021-01-17勞務分包無資質的協議是否有效
2020-11-18學生實習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怎么解決
2021-01-06加快發展出口產品責任險的對策
2021-01-02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免責條款效力爭議案
2021-03-14保險公司該不該為無責任事故車輛買單?
2021-03-07醉駕發生車禍保險公司賠嗎
2021-01-05沒上牌的新車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2021-01-31互聯網保險的基本模式有哪些
2021-03-16保險合同和保險合同主體的定義是如何的
2021-01-06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2021-01-29為什么會出現保險公司的賠款少于車禍事故實際支..
2021-01-22《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