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能否要求對方追加撫養費
夫妻離婚時對孩子撫養費支付數額可以通過協議或判決的形式來確定。
《婚姻法》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承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已經確定的撫養費支付數額可以要求增加。至于費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可由子女與父母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
下列情形下,可以要求增加子女的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因此,離婚后若是因為物價上漲、子女上學、患病等原因,原來約定支付的孩子撫養費不足以滿足子女實際所需,不能維持孩子的實際生活,便可以依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方增加孩子撫養費,可先與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夫妻離婚時對孩子撫養費支付數額可以通過協議或判決的形式來確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承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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