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提出變更撫養費
變更撫育費,原則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據子女利益需要由一方以子女的名義提出,其權利主體只能是子女。即子女可以向已離婚的父母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原協議或判決所定撫育費數額。
撫養費變更有兩種形式:
1、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許。
2、一方要求變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能力繼續撫養子女的;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③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變更撫養費的情形有哪些
1、要變更撫養費,需要弄清楚如何確定撫養費: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2、變更撫養費的具體情形:
(1)基于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為此,《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如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增加。
(2)父母如果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可申請較少撫養費。
(3)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于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于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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