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作為證據,電子證據有哪些
微信微博的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電子證據的范圍很廣,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于電子數據。確有必要的,對相關證據的收集、提取、移送、審查,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
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審查內容:
(一)是否隨原始存儲介質移送;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返還時,提取、復制電子數據是否由二人以上進行,是否足以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有無提取、復制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存放地點的文字說明和簽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技術規范;經勘驗、檢查、搜查等偵查活動收集的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并經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持有人簽名的,是否注明原因;遠程調取境外或者異地的電子數據的,是否注明相關情況;對電子數據的規格、類別、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電子數據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刪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電子數據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
(五)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電子數據是否全面收集。
對電子數據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鑒定或者檢驗。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你帶來的內容,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法定分類之一,有很多類型和種類,根據不同的類型分好類別,在參加訴訟的時候能夠使法官對案件有個更好的了解。具體的問題可以咨詢專業的律師在線為你解答,如果你有這方面的需求,歡迎致電律霸網,我們為你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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