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撫養費包含什么內容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孩子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二、法院對于子女撫養費的確定依據
第一,應當以父母雙方協商結果為先
第二,是以子女的實際需要為考量因素之一
第三,是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第四,是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三、子女撫養費的具體計算方法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撫養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當定期給付
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在下列條件出現時,可以和另一方協商減免撫養費,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確有困難無力支付,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確有撫養能力的;
(2)收入明顯下降,暫時無力按原來的協議或者判決履行支付義務;
(3)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確無撫養能力的;
(4)確有困難無力支付,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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