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考慮,并可依法變更。子女撫養費無論是在協議離婚時達成的還是由法院判決的,都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數額的合理要求。
撫養費的變更應以發生了能夠請求變更撫養費的事實為依據:一是物價調整,原定的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的生活需要;二是子女升學,實際需求超出了原定數額;三是子女患有疾病,撫養子女的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四是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有支付能力。
離婚時放棄撫養費請求,日后仍可要求負擔撫養費。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時撫養子女方放棄撫養費請求,日后子女仍可以要求非直接撫養子女方承擔撫養義務。非直接撫養一方不能以不讓探望而拒付撫養費,不能以子女改變姓名而不承當撫養費,更不能以超過訴訟時效而抗辯。因為撫養費的請求權,是基于與生父母之間的血親關系而產生,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也不存在何時起算訴訟時效的問題。
綜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撫養和撫育費承擔,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無條件的義務。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基于血親關系產生的,夫妻婚姻關系的消除,不是對子女撫養義務的解除。子女無論何時提出給付撫養費的請求,都沒有超過時效;并且隨著物價的上漲等情況,子女可以要求變更撫養費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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