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后丈夫拒不支付女兒撫養費,如何主張權利?
2012年我與丈夫譚某協議離婚,離婚時約定女兒由我撫養隨我生活,孩子父親譚某按月支付女兒生活費每月300元,直至女兒年滿18歲止。但是譚某從離婚之日起至今只支付了一個月的費用,我多次催促要求他支付女兒生活費,他都不予理睬?,F在我該如何主張權利?
律師解答:本案中,田某可以以女兒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譚某支付撫養費。關于撫養費數額的問題田某既可以按照離婚時雙方約定的300元每月生活費進行主張,也可以根據子女現在實際所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進行主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田某要求譚某支付女兒撫養費是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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