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撫養費、變更探望權方式協議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因感情不和經忠縣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有其兒子(現年歲),原法院判決隨男方生活,現雙方自愿增加其對兒子撫養費和對兒子的探望權重新達成如下協議:
1、原法院判決乙方給付雙方所生兒子生活費每月160元,現雙方自愿協商增加到每月元(其撫養費包括每月生活費、醫藥費、學費、學雜費等所有費用)。其標準給付至18歲成年時為止。該標準甲乙雙方不論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以任何理由和以任何方式對此協議書提出異議要求另行增加撫養費。
2、從甲乙雙方簽訂協議之日起,乙方每月有權探望兒子4次,即每周1次,探望方式由兒子自行到乙方,探望時間從每周星期六到每周星期日二天。甲方必須負有協助的義務。
3、甲方不得對乙方的探望權以任何方式進行阻攔,非兒子本人原因,乙方未能亨受到兒子的探望權,則視為甲方違返協議,乙方有權中止支付撫養費。
甲方:
乙方:
在場人:
二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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