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騙錢行為人構成詐騙罪嗎
行為人構成詐騙罪。
對于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騙錢的行為,最高法院1995年11月6日《關于對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又向索還錢財?shù)氖茯_者施以暴力威脅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不適用。最高法院的批復是針對個案而言,并且高法所作的批復有其當時特定的社會背景和具體對象,主要針對的是當時在火車站等一些公共場所設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并使用一些欺詐手段獲取錢財?shù)陌讣_@種案件的行為對象具有不確定性和廣泛性,一般涉及多名被害人。行為人主觀上是以設置賭局進行營利活動為目的,而且一般被害人的錢財損失數(shù)額不大且易起沖突,對此類案件根據(jù)其社會危害程度,從罪刑相適應原則出發(fā),以賭博罪定罪處罰是恰當?shù)摹6鴮τ谠O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騙錢的行為其主觀目的是非常明確,從預謀到實施均是為騙取被害人錢財。犯罪嫌疑人通過事先共謀并且設計了某種騙局,控制賭博的局面使自己做到只贏不輸,或對方只輸不贏。其賭博輸贏完全在自己的控制之下,這樣的行為已經(jīng)完全不符合賭博行為輸贏結果偶然性、不確定性的本質(zhì)特征。其行為屬于“假賭博之名行詐騙之實”的賭博性詐騙。這種以控制賭博輸贏局面,通過賭博達到非法占有他人錢財?shù)男袨椋煌诓扇⌒〖總z詐取錢財?shù)馁€博活動。因此與上述批復針對的情形并不相符,不應適用上述相關規(guī)定。
同時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66條的規(guī)定,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對于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騙錢的行為主觀上具有明確的非法占有為目的。犯罪嫌疑人從預謀到實施,其主觀上均是想假借賭博的方式來騙取被害人錢財?shù)哪康摹F浯危缸锵右扇丝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設賭詐騙行為。犯罪嫌疑人以誘騙對方參加賭博的形式,采用挑逗、鼓動被害人下注,用換牌作假、控制骰子點數(shù)等欺詐手段,使得被害人“有輸無贏”或者“先小贏而后大輸”,自認晦氣“自愿”交出財物。最后,犯罪嫌疑人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不是社會管理秩序。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應定性為詐騙罪。
進入21世紀,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不少人因為意志薄弱深陷賭博泥潭不可自拔。賭博不僅危害了個人和前途,還影響到社會的穩(wěn)定與和諧。為了杜絕這種不好的社會現(xiàn)象,我們必須從自我做起如果在這方面遇到問題需要法律幫助建議咨詢相關專業(yè)律師,律霸網(wǎng)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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