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詐騙的表現有哪些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的付款保證,屬于銀行信用,其一旦遭到破壞,必然造成國家貿易秩序紊亂,破壞國家金融秩序,動搖信用證制度的根基。同時,信用證詐騙行為往往使銀行、公司、企業等蒙受巨額財產損失,合法財產權益受到嚴重侵害。信用證詐騙罪與一般詐騙罪主要不同之處是行為人利用信用證這一特殊的犯罪工具,整個詐騙活動緊緊圍繞信用證為中心而展開。客觀要件: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3、騙取信用證的;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信用證詐騙方式有哪些
1、使用行為包括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其附隨的單據、文件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偽造的信用證,是指行為人編造、冒用銀行的名義,采取描繪、復制、印刷等方法仿照真的信用證的格式、內容而制造出來的虛假的信用證。變造的信用證,是指在真實信用證的基礎上,采用涂改、剪貼、挖補等方法改變原信用證主要條款和內容后而制造出的不實信用證。
2、騙取行為即行為人采取各種欺騙方法取得信用證并予以使用的情況,如行為人編造虛假的不存在的交易事實,欺騙開證銀行為其開立信用證,或者行為人根本無貨或沒有符合要求的貨物,或者隱瞞企業經營不佳狀況或者以投資為名誘使他人向銀行開立以其本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有觀點認為,行為人只要實施騙取信用證的行為,即使沒有使用的,也構成本罪的既遂。
3、其他行為指上述手段以外的其他使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實踐中主要是指利用“軟條款”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情況。規定船公司、船名、裝船日期、起運港、目的港、驗貨人、品質證書、商檢方式等需待開證人或開證行通知或同意的信用證。開立“軟條款”信用證時,行為主觀上必須具有將來利用該信用證進行詐騙的目的。否則,不能以犯罪論處。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信用證詐騙的行為可能是由于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或者是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以及其他的詐騙行為。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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