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詐騙犯要多長時間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有一審、二審,審理方式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等,每個程序和方式審理案件的期限是不一樣的。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的特征
1.可以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顯然,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能由人民陪審員獨任審判。《刑事訴訟法》第183條: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據此,可以理解為,并非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刑事案件一律或者必須適用獨任審判。但是,對于絕大多數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而言,應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這樣更符合立法設置簡易程序的本意。
2.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相互辯論。
3.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9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若干意見》的規定,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
4.簡易程序在必要時得變更為普通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其他有關規定重新審理。也就是說,簡易程序在必要時得變更為普通程序,這是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換問題。應當指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可以由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但是,一經確定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轉換為適用簡易程序。因為,第一審普通程序是法律設置的相對完善的正當程序,具有排他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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