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詐騙多少錢才會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3、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4、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二、如何正確認定詐騙罪
(一)罪與非罪
借款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二)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
刑法其余各章節分別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本罪在主觀方面和客觀表現方面均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與對象上均有差別,較易區分。
三、電信詐騙的類型有哪些
1、電話欠費:不法分子冒充電信部門工作人員、警務人員致電事主,告知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捆綁了欠費電話及銀行賬戶,涉嫌洗錢,事主可能被判刑。有的事主急于澄清自己,便將電話號碼及存款情況告知不法分子。此類詐騙多使用019、00019開頭的網絡電話或“一號通”捆綁的電話。
2、刷卡消費:不法分子短信提醒手機用戶,稱其銀行卡剛剛在某地刷卡消費,并提供查詢電話。用戶如果回電,即被告知銀行卡可能被復制盜用,應到atm機上進行加密操作,逐步被引入“轉賬陷阱”。
3、通知退款:不法分子冒充稅務局、郵政局、銀行等部門工作人員,謊稱要進行退稅、退多收款等,要求受害人將錢轉存到其指定的銀行卡。所用號碼多為00019*(國際ip電話),其提供的電話號碼一般為4006*付費電話或鐵-通“一號通”電話。
4、虛假中獎:不法分子以公司慶典或新產品促銷抽獎為由,通知受害人中了大獎,以兌獎須交所得稅、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為由,指引受害人將錢匯至其提供的賬戶。
5、低價購物:不法分子向受害人發送出售二手車等虛假信息,并以先交定金、托運費等費用才能進一步辦理為由,要求向其提供的賬號匯款,從而達到詐騙目的。
6、匯錢救急:不法分子通過網聊、電話交友、套近乎等手段掌握受害人的家庭成員信息后,騙使受害人關手機。關機期間,對方以醫生或警察的名義向受害人家屬打電話,謊稱受害人生病或車禍入院,正在搶救,或謊稱受害人遭綁架,要求匯錢到指定賬戶救急,實施詐騙。
7、引誘匯款:不法分子以群發短信的方式,將“請把錢存到**銀行,賬號***”等短信內容大量發出。有的事主收到此類詐騙信息時,自認為是催款的,沒有落實真實姓名,便匆匆把錢匯入對方賬號。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詐騙多少錢才會構成刑事犯罪”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詐騙二千以上的可以立案,單位詐騙五萬以上的可以立案。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勞動仲裁有用嗎 怎樣申請勞動仲裁
2020-12-05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行政案件管轄范圍
2021-03-16公司法務人員如何與聘用的法律顧問進行溝通
2020-11-26殘障人士繼承房產是否需要監護人
2021-01-20集體原因侵害個人財產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2020-12-17設立居住權的可以約定居住權的期限嗎
2021-02-06綜合意外險是否包括駕乘私家車
2020-12-24應該怎樣投保不計免賠特約保險
2020-11-17這不是無效保險合同
2020-11-11保險合同的爭議
2021-03-14固定資產購買保險的流程
2021-02-20出租車全責拒賠應該怎么處理
2020-12-08保險公司理賠程序有哪些
2021-03-23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應頒發什么證
2021-02-21舊房拆遷回遷戶補償面積怎么計算
2021-03-11主張拆遷補償利益有時效要求嗎
2020-12-07棚戶區拆遷補償和正常房屋拆遷有什么區別
2021-01-15企業拆遷解散員工費用有補償嗎
2021-02-10遇到拆遷,應該怎么與拆遷方談判
2021-02-09什么是征地社保補償金
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