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詐賭立案需要哪些證據?
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頒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證據中之規定:
第四十八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詐賭的行為一般是以詐騙罪論處,是指利用詐騙的手段騙取錢財,滿足詐騙罪的法定條件,即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詐騙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違法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已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三、詐騙罪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賭立案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包括證人證言、錄音、拍的視屏、書信、被害人的陳述等等,在接到報案后公安會進行初審,該立案的會批準,接下來就是進行偵查和取證,詐賭確定后一般會按詐騙罪處罰。而對于不能立案的也會在一個月內通知報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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