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可以調解嗎
經濟犯罪是在很多時候是無法對其進行調解的,而且其還需要根據經濟犯罪的犯罪程度來進行決定,經濟犯罪的調解是需要事先的資料證據的。
1、調解經濟糾紛并非插手經濟糾紛。所謂插手經濟糾紛,通常表現為公安機關以承辦經濟犯罪案件為名,出于追求經濟利益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故意對經濟糾紛按照經濟犯罪予以立案偵查,查封扣押糾紛爭議的財產,利用偵查手段追繳當事人所欠債款,甚至對經濟糾紛當事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此外,還包括因認識失誤錯誤立案,對正常經濟活動進行干擾。上述案例顯然并非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公安機關既屬于行政機關,也屬于司法機關這一特性,說明其具有行政調解職能,對其屬性不應采取割裂的觀點來看。
2、從糾紛來源看,是A公司控告B公司涉嫌經濟犯罪。經濟犯罪案件刑民交叉現象普遍,一些案件不經受理、立案審查階段,無法確定屬性。經濟犯罪案件有相當一部分是在受理階段,經大量調查工作,才能作出不予立案的結論。在作出結論的階段,經偵民警已經掌握了其不涉嫌犯罪的大量證據,也就是說,調查獲取的相關證據材料,已經為調解工作打下了堅實基礎。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雖然該條款沒有采用“調解”而使用“幫助”的字樣,但在公安機關實踐工作中,調解是公安機關幫助公民解決糾紛最主要的方式。本案中,經偵民警在經調查發現被控告對象不涉嫌經濟犯罪,向控告人明確指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維權后,控告人要求民警進行調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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