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因此,由上可知,財產保全的期限一般情況下是三十日內,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之后,必須在一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是怎樣的
如果是訴訟前財產保全,可以隨時申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需要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若未在規定期限內起訴,人民法院將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終止;訴訟中財產保全,只要立案完畢即可在案件審結完畢前向審理案件的法官申請財產保全。
因此,如果認為對方有轉移財產的嫌疑,建議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直接申請保全。
由上可知,當事人如果是在訴訟前申請財產保全的,要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一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就會解除財產保全的措施。要是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電咨詢律霸網站的專業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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