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因遺贈扶養協議部分無效的情形
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遺贈扶養協議是諾成、要式法律行為,在遺贈人生前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撫養人就必須按協議履行撫養遺贈人的義務,而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沒有附加明確的義務,因此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于遺囑。一個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會導致遺囑中對遺贈扶養協議中已處分財產的處分失效,但并不影響對遺贈扶養協議中未處分財產的處分效力。
二、同時存在遺贈扶養協議和遺贈怎么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據此,在被繼承人死亡后,既留有遺囑又留有遺贈扶養協議時,如果遺囑的內容與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各不相同,互不沖突的,就按照協議和遺囑的內容進行分別處理。如果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中有相同內容的,那么遺囑中相同的部分無效,應當按協議的內容處理。
三、遺贈扶養協議的內部效力
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雙務合同關系,當事人雙方都享有權利和富有義務,且雙方的權利義務具有對應性。
1、扶養人的義務
扶養人的義務就是在受扶養人生前扶養受扶養人,在受扶養人死后安葬受扶養人。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的,受扶養人有權請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受扶養人未解除協議的,對不盡撫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奪遺贈人財產的扶養人,經遺贈人的親屬或者有關單位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對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受扶養人經常處于生活缺乏照料狀況的扶養人,人民法院也可以酌情對扶養人受遺贈的財產數額予以限制。
2、受扶養人的義務
受扶養人的義務是將其財產遺贈給扶養人。受扶養人對在遺贈扶養協議中指定遺贈給扶養人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但不的處分。受扶養人擅自處分財產,致使扶養人無法實現受遺贈權利的,扶養人有權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得要求受扶養人補償其已經付出的供養費用。
上述內容就是小編對相關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要大于遺贈,所以兩者存在沖突時,以遺贈扶養協議為準。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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