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當今國際上受到廣泛歡迎并普遍運用的一種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方式。仲裁制度起源于商人之間的約定,它的所有程序都是為了高速、靈活地解決經濟糾紛而設計的。對于當事人來說,仲裁可以列為優選方式是由仲裁的以下特點決定的:
1.速度比較快。仲裁具有一裁終局的特點,即裁決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并且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或向法院起訴。仲裁也沒有二審、再審等程序。而且由于仲裁采取了比較靈活的審理制度,每一個案件的審理期限相對較短,比如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的審理期限只有二個月,因此使得糾紛的解決更加快速,避免了當事人陷于曠日持久的紛爭之中。對于企業來說,“時間就是金錢”,節約了時間也就是節約了爭議解決的成本,縮短了資金周轉期,提高了資金利潤率。
2.裁決質量比較高。仲裁員多是各行各業的專家,他們擁有豐富的行業知識,也懂得與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慣例,具備多年的實踐經驗和仲裁經驗,所以他們仲裁案件時能聽得懂、看的清、裁得準,使一些專業性比較強的糾紛能夠公平及時得到解決。
3.開庭氣氛比較寬松。仲裁是專家斷案,開庭時態度和善,尊重當事人的意見,所以氣氛不會很緊張,當事人有充分的機會發表自己的意見。仲裁為當事人參加好開庭,行使自己的權利創造了一個寬松友好的環境。而且調解是仲裁中的一項重要制度,開庭時仲裁員會耐心作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促使雙方以協商一致的方式解決糾紛,達到了“雙贏”的效果。
4.仲裁程序比較靈活。和其他解決爭議的方式相比,仲裁在程序上比較靈活,保證了在時間上的快捷。比如在送達問題上,仲裁規則規定了多種方式,可以直接發送當事人,也可以以掛號信、特快專遞、傳真、電報、公告等方式送達,既保障了當事人的權利,又節約了時間。另外,由于當事人可以充分決定自己的仲裁事務,使得仲裁程序比較機動,也節約了當事人的爭議解決成本,當事人可以協議決定省略某些程序,比如被申請人可以放棄答辯期、雙方可以協議申請提前開庭等,這樣可以提前解決爭議,有些案件甚至在一天之內就作出了裁決。
5.當事人權利比較多。仲裁庭對案件進行裁決的權力來源于當事人的約定,當事人事前或事后約定有仲裁協議的,仲裁委員會才可以受理案件。仲裁中當事人有充分的權利來決定自己的事情,包括確定仲裁的機構、仲裁的程序、仲裁庭的構成、以及仲裁運用的法律和語言。當事人還可以自己和解或要求仲裁庭進行調解,并要求仲裁庭制作裁決書。
由于仲裁具有上述特點,因而也產生了收費較低,結案較快,程序較簡單,氣氛較寬松,當事人權利較多等優點。因此仲裁也成了當事人樂于選擇的解決糾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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