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合同中收貨人的義務《合同法》規定,貨運合同中收貨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按合同法約定的計算方式支付應當支付的運輸費用。《合同法》二百九十二條規定“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收貨人收到承運人運送的貨物,表明承運人按合同約定已將委托人交付的貨物運到目的地,收貨人依合同約定收取了貨物,支付運費是應履行的義務。二、按合同的約定提取貨物。《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貨物運到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當承運人將貨物運到并盡了通知義務,收貨人應當在規定的合理期間提取貨物,不及時提貨,應承擔承運人對貨物的保管費等其他與貨物相關的費用,并承擔因此而發生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如果合同中對檢驗貨物的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按前述方法仍不能確定的,收貨人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驗收。合同法作出限期檢驗貨物,是為了確定在承運過程中貨物數量及毀損的賠償額度,收貨人未提出貨物的毀損、滅失異議的,承運人免去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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