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妻子結婚后生有一子,現已7歲。孩子出生后,就有朋友說孩子不像我,長得很像妻子以前的戀人,當時我半信半疑。但隨著孩子一天天長大,我的疑心越來越重,因為孩子長得既不像我也不像他媽。為此,我們的夫妻感情一直不和。最近,我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以孩子不是我親生為由,拒絕撫養和支付撫育費。妻子反對我的訴訟請求,并說孩子確實是與我所生。為確定孩子是否與我有親子關系,我想申請做親子鑒定。請問,該怎樣申請做親子鑒定?如果妻子不同意做親子鑒定,法院是否可以采取強制的手段?
律師解答:
要確定子女是否親生,親子鑒定結論是非常重要的證據。但我國在親子關系鑒定方面的立法還是空白。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只允許各級人民法院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做親子關系鑒定。至于如何啟動親子鑒定程序,目前也無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普遍的做法是:夫妻雙方都同意做親子鑒定的,法院應予準許,在夫妻雙方提出書面申請后,由人民法院委托有關親子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受委托的鑒定機構應當作出書面結論并在鑒定書上蓋章。若有一方不同意,或子女較大,法院則從嚴掌握,即一方拒絕做的,法院不應采取強制措施。
如果你妻子同意做親子鑒定,而且鑒定結論證實了你的疑心,法院會支持你的訴訟請求的。如果妻子不同意做鑒定,你應當想辦法從其他方面舉證。若你能提供足夠證據或法院從其他途徑查明小孩確實非你和妻子所生,那法院在判決你們離婚時,你不但可以拒絕撫養孩子和承擔撫育費,還有權向妻子和孩子的生父追索因撫養孩子所支出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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