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罪犯有漏罪犯又有新罪如何處理?
對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罪犯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情況分別進行了規定。但對于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既有漏罪又犯新罪的情況應如何處理沒有規定,對此人們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是先對漏罪作出判決,把所判的刑罰與前罪判決的刑罰實行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再對新罪作出判決,把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上述決定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并罰,最后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應對漏罪和新罪分別判刑實行并罰,然后再將并罰后決定執行的刑罰與前罪判決沒有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并罰,最后決定應執行的刑罰。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更符合立法原意。
在我國,目前承擔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犯人的勞改機關有五種:
(1)監獄。即實行最嚴格管理,關押改造不宜從事監外活動的重大刑事犯的勞改場所。
(2)勞動改造管教隊。簡稱勞改隊。即監管適宜在監外勞動的刑事犯的勞改場所。主要收押被判處有期徒刑而刑期在一年以上不屬于監獄收押范圍的罪犯。
(3)少年犯管教所。即監管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少年罪犯的勞改場所。
(4)看守所。看守所主要是羈押未決犯的場所。但它亦可監管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便送往勞動改造管教隊執行的罪犯。故而看守所亦屬勞改機關之一。
(5)拘役所。即監管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的勞改場所。
刑罰執行完畢之前發現漏罪怎么辦
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服刑罪犯有漏罪犯又有新罪如何處理?服刑罪犯發現有漏罪是會及時補上,并不會因為判刑了就能夠主動免去之前的漏罪。關于服刑罪犯有漏罪犯新罪處理你還有疑問或想要進一步認識,應該來律霸網上做個咨詢問問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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