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是強奸罪中最重要的證據只之一,特別是受害人的口供,因為受害人的口供對定罪有重大影響,但實際的司法審判活動中,會出現翻口供的現象,那么強奸罪可以翻口供嗎?律霸小編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強奸罪可以翻口供嗎?
如果口供不是事實或被刑訊逼供,可以翻口供。
二、強奸罪口供能直接定罪嗎
僅憑被害人自己單方陳述,找不到其他證據相印證,孤證不可以定案,則強奸罪不能成立。
1、孤證不能定案包括指控的每一項事實不能只有一個證據;全部案件事實只有一個證據。比如一個殺人案犯罪嫌疑人歸案后全部招了,庭審中當庭向被害人及家屬下跪表示悔罪,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證據(諸如殺人工具、血衣等物證均未提取),這種情況肯定不能定案。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強奸罪與嫖宿幼女罪的區別:
強奸罪的非典型強奸行為即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行為與嫖宿幼女罪的嫖宿幼女行為在客觀方面均可表現為行為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但性質卻不相同,主要體現在:
(1)主體不同。前行為的主體為男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年滿14周歲即可;后行為的主體為男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需年滿16周歲才能構成其罪,也就是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可以成為前行為的主體而構成強奸罪,但不能成為后行為的主體而構成嫖宿幼女罪。
(2)主觀方面不同。前行為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對方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對之奸淫;后行為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且為賣淫女而對之嫖宿。
(3)行為方式不同。前行為方式表現為與非賣淫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此時,即使給了幼女一些財物,也不影響其奸淫幼女的性質;后行為的方式則為與賣淫幼女發生性關系,即該性交行為是基于男方承諾給賣淫幼女錢財為前提。后來,男性即使沒有按承諾付給幼女錢財,對之也不能以奸淫幼女論。
(4)行為地點往往不同。奸淫幼女一般發生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讓人發現的地方,具有隱秘性;后行為的地點一般發生在賓館、歌廳、發廊等服務場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間的嫖宿、賣淫行為。
(5)行為對象不同。前行為的對象為非賣淫幼女;后行為的對象則為賣淫幼女。賣淫幼女,是通過自己與異性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獲取金錢、物質等利益的幼女,具有利益的趨動性。
(6)侵害的客體不同。前行為所侵害的客體為幼女的性自由權利及身心健康;后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則主要是社會管理秩序及道德風尚。行為人出于嫖宿幼女的意圖,在幼女不同意賣淫時,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其賣淫,即為其提供性服務的,則同時觸犯嫖宿幼女罪、強迫賣淫罪、強奸罪,屬想象競合,對之應擇一重罪一般為強迫賣淫罪定罪處罰。
口供雖然能作為證據,但也必須依法取得證據,證據的來源必須合理。所以,強奸罪中是否可以翻口供,主要看口供來源是否合法。當然,遇到這樣的問題,小編建議去律霸平臺咨詢或委托專業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
強奸罪刑期如何規定,報案有效時間是多久?
強奸罪可以撤案嗎?
強奸罪能緩刑嗎,強奸和通奸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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