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當堅決要求行使探視權,且必須與孩子保持不間斷的親密接觸。
2,如果對方阻礙探視權的行使,那么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盡可能的收集具有直接撫養權的一方對孩子學習、成長不利的證據。
4,一旦時機成熟,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之訴。
在實踐中,往往存在這樣的情形:沒有得到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時常會破罐破摔,尤其是當孩子表達不愿意隨他(她)而生活的時候,還會遷怒于孩子,對孩子的學習、生活一概不管不顧。這樣做是極其錯誤的。孩子終究還是孩子,只要對他(她)真誠的付出愛,慢慢的孩子就會回到自己的身邊(盡管也可能不會忘記對方,事實上我們也不主張慫恿孩子記住一方,而忘記另一方,那樣做對孩子的健康成長將會構成極大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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