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證人出庭作證注意事項有什么?
1、證人證言屬于證據種類的一種,但當事人僅僅提供證人證言是不夠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供證言的證人需要出庭作證并接受雙方當事人以及仲裁庭和法庭的質詢,特殊情況下無法出庭作證的情形除外。只有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才能作為仲裁庭和法庭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否則,證人證言僅僅是仲裁庭和法庭參考的依據之一,考慮到證人與申請人的利害關系等因素,未出庭作證證人證言的證明效力應當是證據中最低的一類。
2、因為證人證言屬于證據范疇,而證人證言必須是在開庭階段才能陳述,所以在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給定的舉證期限內,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一方是無法提供證言證據的。但考慮到證言的性質,法律特別規定了,雖然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人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言,但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經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批準后,證人可以在開庭當日前往仲裁庭或法庭并根據仲裁員和法官的指示在規定時間內出庭作證、接受質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方未在舉證期限內向仲裁庭或者法庭提出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可以拒絕申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這就是逾期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律后果。
3、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攜帶有效的身份證明,例如身份證或駕駛證等。在開庭過程中,證人不得旁聽仲裁庭或法庭的開庭活動。
二、勞動仲裁的優越性
勞動仲裁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優越性,包括:
1、快捷
快捷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決爭議,程序簡便,時間比較短。勞動爭議需要快速處理,當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糾紛處理上花費很長時間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適應了這一要求。
2、專業性強
參加仲裁的仲裁員是來自勞動和法律方面的專家,具有處理勞動爭議的豐富經驗,有利于提高仲裁辦案質量。但是,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不能強制執行,只能由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雙方勞動和和用人單位發生了勞動爭議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以向當地的相關部門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如果雙方在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后,雙方又同意在私下解決糾紛的情況時,這時就需要申請人撤回勞動仲裁的申請,避免造成重復審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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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服勞動仲裁起訴狀范本
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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