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找不到證人作證怎么辦?
找不到證人作證可以提供一些其他類型的材料,比如說錄音等證據,盡量的給法院提供一些多一些資料的話,對于自己來說是非常有利的,當然有一些找不到的話,是可以申請法院來幫助自己找證據的,需要提交申請。
(一)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
對證人的證言可以申請證據保全。對于證據保全的申請法院一般是用裁定支持或駁回,法院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被保全人對該裁定也有權異議,但該異議不影響裁定的執行。
“證據規則”規定,人民法院保全證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可見,保全證據是允許對證人證言采取制作筆錄的方法的,也就是說法律上可行。且由于是法院的筆錄,公信力相對較高,不用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較好地解決了證人拒絕出庭作證使申請人失權的問題。
(二)申請公證證明對于公證行為。
目前我國立法層次太低,主要是國務院的規定和司法部的配套規章。民事訴訟法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證據規則”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可見,民事訴訟中對公證效力采取的是免除當事人舉證責任原則,但又規定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證人可能拒絕作證的情況下,采取由公證員公證其證言的真實性的方法是比較理想的選擇,這樣既回避了因證人不出庭導致的舉證不能的風險,又避免了因證人心理不成熟在交叉詢問時作證不利的風險。
二、證人拒絕出庭該如何處理
(一)對拒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采取相應的法律制裁。
(二)對證人實行切實有效的司法保護。
(三)對證人出庭作證所導致的經濟損失要給予補償。
具體補償項目包括:誤工費;交通費;外地證人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無固定工資收入人的勞動收入損失。至于具體的計算訴訟法,各地可以參照本地區一般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標準,也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生活水平制定專門標準。
(四)對公民加強法制及素質教育,提高其出庭作證的自覺性。
在現實生活當中確實很多的事情都是需要進行一個證據方面的追求的,比如說,民事或者是刑事訴訟當中的話,可以請證人出庭為自己作證,如果實在請不到的話,也可以提供證人證言,但是需要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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