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方打架必須要證人作證嗎?
不一定;
證人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法律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義務,因此,證人作證是證人的法定義務。在我國,證人作證的通常方式是以書面證言呈交法庭,而很少出庭作證。據統(tǒng)計,刑事證人出庭率不足5%,有的地區(qū)甚至不足1%,尤其是控方證人出庭率更低。
證人以書面證言方式作證,與證人出庭以口頭方式作證的最大不同在于,后者可以被詢問被質證,當面詢問與對質被認為是發(fā)現(xiàn)真實的最佳途徑。證人出庭率過低,不僅讓庭審的質證辯論缺乏實效,而且對書面證言真假難辨,尤其是關鍵證人的不出庭,使得對關鍵證人的質詢權無法實現(xiàn),直接影響到案件的質量,進而影響被告人的權益和司法公正。
為了確保案件質量,實現(xiàn)最低限度的司法公正,又考慮到證人大都不愿出庭作證的現(xiàn)狀,新刑訴法要求部分證人必須履行出庭作證的義務。新《刑訴法》第187條規(guī)定:控辯雙方對書面證言有異議,且該書面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提供該書面證言的證人有必要出庭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也就是說,同時該條規(guī)定的三個條件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對于有爭議的書面證言,是否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最終由法官裁量。經過庭前會議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法官可基本確定應出庭證人名單并通知出庭。
二、應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拒絕出庭作證怎么辦?以前由于法律沒有明確的強制措施和制裁條款,司法機關對于證人不出庭無可奈何。新,《刑訴法》第188條規(guī)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jié)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也就是說,新法對應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后果規(guī)定有三種:強制到庭、訓誡與拘留。
以據傳的方式強制證人到庭,是處理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通常做法。例外情形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有權拒絕出庭作證,這有利于家庭關系的維系。但不等于傳統(tǒng)的“親親相隱”入法,因為近親屬依然不享有拒絕作證權,依然負有作證義務。
對拒不出庭作證的證人尤其是強制到庭后繼續(x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證據的證人予以一定的處罰是必要的,因為有的案件證人出庭作證對正確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法律明確的處罰方式是輕則予以訓誡,重則予以短期治安拘留。
對證人拒不作證的最嚴厲的處罰是追究刑事責任。如英美的藐視法庭罪,日本的拒不到場罪等。我國法律不允許對證人因拒不作證而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的無訟厭訟的文化傳統(tǒng)、公民怕是非求安穩(wěn)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作證心理及作證現(xiàn)狀等情況。
綜合上面所說的,證人對于一個案件而言是一位特別重要的人物,證人的證言也是會作為案件的證據之一,對于打架的訴訟案件,如果有證人一定就要求出庭作證,從而更快的進地辦理好這起案件,但如果私下解決的話,那么就沒有證人的必要性。
打架后傷情鑒定有什么作用?
對打架斗毆處罰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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