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士與馮先生打離婚官司,雙方對孩子的歸屬、房屋及財產的劃分都達成了協議,只是在孩子撫養費問題上爭執不下。
何女士堅持要求馮先生每月支付其收入的30%,即1500元作為孩子的撫養費。馮先生拒絕。
最終,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了協議,馮先生向孩子每月支付600元撫養費。
法官說法
近年來,隨著離婚率的上升,關于撫養費的案件數量也在上升,而這類案件中,很多當事人都存在認識誤區。本案中的何女士就存在典型的一種認識誤區。
誤區一:撫養費就是孩子的生活費
糾正:還包括教育費和醫療費
很多當事人認為,撫養費就是孩子的生活費,而教育費和醫療費可以要求對方另行支付。但我國法律規定,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在某些情況下,與孩子共同生活方可以向法院請求追加孩子的撫養費,如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等。
此外,還有一些特殊情況,如孩子上學支出的擇校費用,或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等不屬于撫養費,可以單獨起訴索要,但如果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單獨支付。
誤區二:撫養費是收入的30%
糾正:還須參照三個因素確定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對于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但這不是唯一的標準。撫養費還須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如果一個人月收入的20%至30%達到千元以上,即使在北京,這對于一個孩子來說也明顯偏高,且撫養費還是雙方均應承擔的義務。所以,法院不會支持過高的撫養費。
誤區三:對方收入漲可追加撫養費
糾正:不是追加撫養費的法定理由
有些離婚當事人發現,沒有子女一方的生活有了明顯改善,收入增多,生活水平提高,就認為對方應為孩子多付出一些,提高孩子的生活水平,為此訴上法院,要求追加撫養費。但這不是法律規定的可以追加撫養費的條件,法院一般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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