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高民初字第224號
原告李*濤,×年×月生,漢族,高碑店市梁家營鄉苑辛莊村農民。
委托代理人文*申,金-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茹,同上。
被告李*茂,×年×月生,漢族,高碑店市梁家營鄉苑辛莊村農民。
被告趙*香,成年,漢族,住×××。(李*茂之妻)
委托代理人張*麗,達-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濤與被告李*茂、趙*香解除遺贈扶養協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被告及雙方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1993年4月13日經中間人李*瑞介紹確立了贈養關系并由苑辛莊村委會作證簽訂了贈養協議,確立了父子關系后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期間矛盾不斷。98年5月原告接前任女友來家過節在將其送回家時原告想買些東西給女方,被告之妻買了3斤蘋果,原告見太少,便自做主張買了一箱桔子回家,后便如實告知被告,但被告夫婦大發雷霆,訓斥不休,導致原告自尊受挫,自殺未遂。98年5月原告因患闌尾炎住院手術,手術后十天未痊愈,被告之妻便冷言相對,讓我速回工地,由于身體沒有完全恢復,落下了后遺癥,原告結婚后矛盾逐步升級。原告在被告之家生活時在外打工掙的工資共計4萬元,全部交給被告。96年把被告原有的磚坯房翻蓋成現在的五間新瓦房,價5萬余元,置買了被告屋中的組合家具、沙發、自行車、方桌、椅子六把,99年蓋西棚子兩間,現有磚10000塊和價值2000元的木材、春秋兩季收獲的玉米和小麥,且有存款。原告與被告已無法維持贈養關系,請依法解除與被告的贈養關系,合理分割家庭財產。
被告辯稱:
(1)我同意與原告解除父子關系,原告李*濤本名桑*濤,生于×年×月×日,93年我剛見他時尚不滿16歲。在獅后街磚打工,缺吃少穿的情形令我十分同情,因膝下無子,經中間人李*瑞說和,并由村委會做證,我們就簽了贈養關系協議,從那天起,我就拿原告當親生兒子,不僅生活上體貼照顧還將自己的全部手藝用三年的時間傳授給他,原告學徒時每月只掙120元,從93年到97年共掙工資14485元,可原告僅結婚就花了17000多元,還不要說看病的4589元。回內蒙探親及辦理生母喪事花900多元,再加上原告的吃喝及日常花銷,為原告我日夜操勞,至今為原告背負著為給其結婚欠下的15900元的外債,可原告并未兌現將我當做父親孝順的許諾。在學會手藝,娶妻后,就將我這不再有利用價值的所謂父母一腳踢開。我也寒透了心。所以同意解除與其的父子關系。
(2)原告無權分得我的家產,并應承擔相應的債務,我收留原告的目的就是為了在自己年老時能有人照料,可時至今日,我才40多歲,無論出外打工掙錢還是家里干活都比原告強,這幾年他根本沒有為我盡過孝的,就沒有理由與我分家產,反而我把他扶養成人,幫他成家立業,他理應將為他借的債還清。請法庭體諒我這么多年為原告付出的心血。做出公正的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經李*瑞介紹于1993年4月13日訂立遺贈扶養協議,內容為李*茂與李*濤自今日起為父子關系,以后父愛子孝,家庭合睦,共享天倫之樂。李*茂夫婦年老力衰,生產力弱之時,李*濤需擔負起養老送終義務。李*茂百年之后李*濤便成為其養父母的繼承人,其生父母的贍養義務既終止。協議并由中間人李*瑞、村委會人員李*全、時*明、李*明、李*連、李*深,原告李*濤及其生父桑*德、被告李*茂簽字及手印。雙方訂立協議前,被告家庭成員有被告李*茂、妻子趙*香、養女李*華(1987年10月21日生人)。被告的家庭財產有二間斗磚土坯房及一些生活必須品、1萬塊磚。被告稱原告來之前就已備下3萬塊磚,但又證據不足。
雙方訂立協議后原告與被告共同生活并向被告李*茂學木工手藝,隨被告外出打工,所掙工資由被告支取。被告趙*香在家收拾農活,被告養女李*華上學。通過雙方共同勞動,增置的財產有96年正月拆除原來舊房三間翻蓋北房五間及圍墻。99年大秋時蓋西配房兩間(頂子是石棉瓦的),蓋房剩余磚1萬塊、沙發一套、組合家具一套、椅子6把(原被告共同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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