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當事人的權利,只要自己未婚,滿足結婚條件的,都可以再婚。
結婚的條件:
一、結婚的必備條件
結婚時必須具備的條件,又稱積極條件,包括: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要求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和無婚姻障礙。
結婚屬于身份行為,當事人享有專屬權,多數國家要求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不得委托代理。
2、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年齡。
(1)《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這一規定說明,結婚自由雖然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權利,但是,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系的主體。
(2)晚婚,是指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初婚的為晚婚;晚于是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初育為晚育。
(3)法定婚齡屬于強制性的規則,晚婚年齡則只是號召和鼓勵性的措施。
3、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二、結婚的禁止條件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禁止條件如下:
1、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
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婚姻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疾病的患者,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正處于發病期間的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患者;
(2)性病患者未經治愈的;
(3)重度智力低下,即癡呆癥患者;
(4)正處于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
當事人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并領取了結婚證,而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構成宣告婚姻無效的原因之一。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依法作出該項婚姻無效的宣告,收回結婚證。但一方于婚后始患此類疾病者不在此限。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內容,有非婚生子女還可以再結婚,但是是需要滿足結婚的條件的。即使自己再婚,也不會影響自己與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魏憲合律師,男,漢族,山東人。在校期間以優異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大學畢業后一直供職于陜西澤誠律師事務所。現任澤誠律所合伙人、專職律師。魏律師執業以來經辦的案件主要是公司企業的經濟糾紛、建筑工程糾紛、刑事辯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案件。魏律師以客戶利益最大化作為執業理念,法律服務過程中認真、謹慎、及時、精準,得到了客戶的高度認可,現擔任雅居樂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陜西鑫華夏建設有限公司、西安順誠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西安高創測控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西安市長安區黃良街辦、西安中強駕校及西安市長安區東湖村、西湖村、北湖村等村委會常年法律顧問。采取合法手段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是本律師的辦案宗旨。魏律師做人誠實有信、做事認真踏實,思維敏捷,思路開闊,應變能力強,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高超的辦案技巧,深得社會和當事人的認可和好評。
股東直接訴訟的特點有哪些
2020-11-14保證合同是諾成合同嗎
2021-01-27借條應該怎么規范書寫才能避免引起借貸糾紛
2021-02-05分公司負責人能否被執行
2021-02-10訴訟離婚需要找律師嗎
2021-01-30繼子女繼承了生父母的遺產,就沒有資格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嗎
2021-01-13房貸抵押解押后房產證如何處理
2020-12-02裝修工人失誤造成業主損失誰賠償
2021-01-24勞動關系勞務關系賠償區別
2021-02-10上下班途中騎電動車自行摔倒能否認定為工傷
2021-01-27交通意外險理賠會賠多少
2020-11-16購買交通意外險要注意什么
2020-11-27關于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法規
2021-03-22產品責任糾紛如何進行歸責
2020-11-27保險合同中經常被使用的有哪些條款
2020-11-15保險公司如何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2020-11-30車禍后保險公司賠償問題
2021-01-29產險索賠指南
2021-03-26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嗎
2020-12-27農村機動地管理辦法
2021-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