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子女撫養費支付存在的問題:
(一)離婚協議的內容漠視子女權益
在相當一部分的離婚協議中,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目的,同意自己多承擔部分或者全部的撫養費。有的當事人甚至把未成年子女當成要價的“籌碼”或者可以分配的“財產”。例如,男方在離婚時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同意其妻子不支付全部撫養費,而事后又反悔告其前妻,就是當事人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目的而同意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撫養費的典型案例。
還有相當一部分的協議離婚中,一方當事人為了爭奪子女撫養權,往往會在撫養費上作出讓步,由自己多承擔一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后因一方確實無力承擔或者對子女放任不管等引發案件,且此類案件的數量也呈上升趨勢。協議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無法執行的案件也不斷增加,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個焦點。協議離婚后,撫養費糾紛案件增多的事實,無疑暴露出了協議離婚中輕視未成年子女的一個現狀。所以說,離婚協議作為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支付的一個前提條件,父母在離婚協議中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做法令人擔憂。
(二)對離婚協議的審查只是形式審查
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a href='http://www.7756740.cn/tiaoli/117.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痹谖覈乃痉▽嵺`中,只要離婚的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婚姻登記機關就予以辦理離婚登記。至于離婚協議中對子女撫養費的處置是否有損害未成年子女的權利,離婚協議的內容能否得到執行,并不在審查的范圍之內。即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協議的審查僅是形式上的審查,而不是實質上的審查。
此外,法院對子女撫養協議效力的審查,也只是審查夫妻雙方是否自愿離婚,是否對子女撫養問題、共同財產以及債務等達成一致意見。這種審查同樣只是形式上的審查而不是實質上的審查。
(三)子女撫養費強制執行難
子女撫養費作為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的支柱,但還是有很多的父母會基于各種理由拖欠子女撫養費,那么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就只能采用法律的手段來保障自己的權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撫養費。然而,在實際生活中,對于夫妻雙方確定的撫養費的給付單憑道德責任、情感約束進行,法院強制執行到位的情況很少。
另外,啟用司法程序來執行子女撫養費用,成本高、效率低,在分期支付撫養費的情況下容易造成多次執行。多次執行不僅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司法成本高,而且不利于保障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和教育。大量的子女撫養費執行難案件,不僅僅嚴重影響離異家庭子女的生活,而且嚴重困擾著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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