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打算跟我老公去辦離婚。我們協議離婚,可是對分割財產方法不太懂,請你幫我分析一下:2003年,我家是招女婿的,當時給他家3萬禮金,然后他家買來的東西:1、冰箱1臺(約3000元);2、電視柜兩臺(一臺是結婚時買來的,一臺是婚后他家送的,約3000/1500);3、沙發一套(約4000元);4、電腦一臺(主機已壞,余下顯示器)買時共6000元,顯示器2000元;5、微波爐一臺(約500元);6、洗衣機一臺(約1500元);7、空調一臺(約1500元);8、首飾(打算互換);9、飯桌一套(他家送的)結婚后他收的禮金6000元給我了。去年我家造了新樓房,所有權是我爸的,我們出資5萬,其中自已有1萬現金,4萬是借來的(未還)。就是這個情況,按這個情況如我們分割財產的話,怎么分才合理?還有就是女兒的問題,女兒由我家來撫養,這撫養費現在是什么的標準?他現在工資2000左右.盼速回!謝謝!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十七條到第十九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因此,你們結婚后購置的這些東西,除首飾外均屬夫妻共同財產,應本著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平均分配。
對于女兒的撫養費,你可以根據生活實際情況,并結合對方的承受能力來要求負擔?!皳狃B費”,顧名思義,是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內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基于夫妻離婚后,子女無論隨父方還是隨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關系不因夫妻離婚而改變。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子女的撫養費的具體數額,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計算。
撫養費給付的時間: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以已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的,可給付至十六周歲;2、在校的,給付至高中畢業。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執業證號:
13702201510176609
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
簡介:
山大法律系本科畢業,律師執業六年,擅長民事糾紛的處理,處理過多起民事糾紛案件,獲得委托人好評。
微信掃一掃
向TA咨詢
勞動糾紛律師費誰出
2021-03-23非法行醫罪的刑罰是如何規定的
2021-03-05不同意調解法院怎么判
2021-02-06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幾個小時
2020-11-16網上立案可以撤回嗎
2020-12-08企業虛報收入如何處罰
2020-12-25連帶責任多久可以撤銷
2021-03-08督促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是什么
2021-03-04注銷房產抵押手續
2021-01-27承包屬于雇傭關系嗎
2020-12-14原告財產保全哪些財產
2020-12-05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合同關系是否繼續存在
2020-12-28未支付經濟補償與加付賠償金要如何適用
2020-12-05勞動仲裁的時效怎么規定
2020-12-22貨物運輸保險的特點
2021-03-01家庭財產保險
2021-01-13保險糾紛應該如何解決
2021-01-20人身保險投保人不交保費公司是否能解除合同
2021-01-20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責任范圍是什么
2020-12-20也談無證駕駛造成事故是否屬強制保險范圍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