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可以強制證人出庭作證
《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款規(guī)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該條明確了法院具有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力,前提是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第206條對于條文中的具有“正當理由”的情形規(guī)定如下:
1、在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行動極為不便的;
2、居所遠離開庭地點且交通極為不便的;
3、身處國外短期無法回國的;
4、有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對于本應強制出庭的證人如若出現了上述情形也是可以通過其他不出庭的方式提供證據,體現了訴訟便宜主義和一定的人文關懷。
二、刑事訴訟證人的條件
作證是貧民應盡的法律義務,一切公民只要了解案情并有作證的能力,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證人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便了解案件情況的人;
(2)證人必須是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
(3)證人是自然人。證人一般應當出庭作證,在法庭上接受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的詢問、質證。
證人作證是一種義務,同時也是一種權利,此外,證人還享有查閱詢問筆錄,要求對筆錄中記載有遺漏或差錯的部分加以補充、改正,要求補償作證而受到的經濟損失,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受司法機關的保護等訴訟權利。
三、刑事案件證人的義務
1、按照出庭的義務。
2、如實作證并回答質詢的義務,如實作證包括兩方面內容:其一是證人必須如實提供證言,其二是不得隱匿事實。
3、有保守國家機密的義務。
證人證言是證人對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證人始終是案件的第三者,證人證言永遠不等同于當事人的承認。因此,證人證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這有限的效力也要經過法官的認證,達到內心確信,才能成立,證人在作證時,其證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實,即一些猜測,推斷或評價性的東西。法官在判斷證人證言時,要將證人證言中的假性事實予以拋棄,保證案件的客觀情況,才能予以慎重定案。
根據規(guī)定,凡是了解案件情況的個人和單位都有作證的義務。但是在一些情況下,證人考慮到自身及其家人是人身安全問題,往往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之后,并不會按照通知內容及時到庭作證,這一情況很有可能影響到案件的最終審判結果。于是刑事訴訟法中就規(guī)定了,如果證人在不具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出庭作證的話,允許法院強制證人出庭作證。
證人證言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對證人作證有什么要求?
證人出庭作證支出的費用由誰承擔
如何寫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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