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酒傷人致人死亡,如何認定刑責
醉酒傷人致人死亡的具體刑期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定,醉酒的犯罪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醉酒人是完全刑事責任人嗎
醉酒的人犯罪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是完全刑事責任人。
根據《刑法》規定,這里說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飲酒過量,導致酒精中毒出現精神失常的情況。在醉酒狀態下,行為人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減弱判斷力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并不會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對自己行為控制能力的減弱是人為的,是醉酒前應當預見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犯罪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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