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民事和刑事審判當中,對于案件情節和證據都會相應的做出一些鑒定來保證證據和情節的真實性。在鑒定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證鑒證內容的真實性了。這也是原告,被告雙方和司法機構最應該重視和最關心的問題,所以在鑒定當中經常會出現回避的情況與案件相關的和利益相關的人員是必須要回避的,這符合我們心目當中司法公正的要求。
回避制度對于還原案件的真相如此的重要,那這個時候鑒定人員的回避到底是由誰來決定的呢?不同的情況下會不會有分別了。這是我們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問題。
對于鑒定人員的回避,中國已經做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檢察院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員由以下情節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這里法條寫的非常清楚。相關人員應該自覺回避,如果沒有自覺回避的話,雙方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同時法院的院長,檢察長和公安局長是可以決定是否需要回避的決定權在于院長,檢察長和公安局長申請權在于本人和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那什么叫做利益相關者呢?有以下幾種情況是必須要回避的。第一,該人是這起案件的當事人或是當事人的近親屬,這種情況是必須要回避的。第二,這個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這種情況也不能夠參與案件的審判,必須要回避的。第三種情況是,已經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為了避免與案情有關的重復和已經固有的印象,是不允許再次參與本案的審判的。第四種情況是一個兜底的情況,與本案的當事人有其他的關系,有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時也是不允許參與審判,進行鑒定的。
所以如果出現了上述四種情況,屬于人員必須回避。上述人員回避,如果是屬于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事,由公 安機關的負責人進行決定如果是屬于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則有檢察長來決定是否需要回避。
上述已經說的非常清楚了。出現了利益相關的情況的時候,本人應該自覺地向法院提請回避。如果沒有做到的話,雙方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的。需要回避的人屬于案件參與中的哪個部門就有哪個部門的負責人來進行決定,如果對于決定有異議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裁決或重新決定。
這就是有關訴訴中鑒定人的回避由誰決定的問題。這是保證我國司法公正很重要的步驟。清官難斷家務事。當然,清官也不可能是家里的人,在我國司法當中,任何與案件有關的利益相關者可能影響案件公正的都是不允許的,這是一項非常好的制度。
司法鑒定人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最新司法鑒定人體重傷標準
鑒定人必須出庭作證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軍婚離婚會調解嗎
2020-11-17留置流押條款無效的法律后果
2020-11-10效力未定的合同有哪幾種類型
2020-12-01探望權如何中止
2020-11-20房子抵押給個人了執行局可以執行嗎
2021-01-21女方協議離婚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債務分擔怎么寫
2020-11-16房屋貸款銀行要評估嗎
2021-01-07各主要城市對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何規定
2021-01-262020疫情期間工資被拖欠怎么維權
2021-02-17什么是保險合同
2021-03-21走人行道撞了人保險公司賠嗎
2021-02-15抗辯權保險法是怎么規定的
2021-02-15快速理賠需要報警嗎
2020-11-30交通事故保險怎么理賠
2020-12-21承運人故意違約保險公司需要賠償嗎
2021-03-19什么是損失補償原則,影響保險補償的因素有哪些
2021-03-18保險合同簽訂后可以撤銷嗎
2021-03-25投保后投保人可以享有哪些服務
2021-01-29土地承包方式有哪些
2021-03-25承包集體林地遇拆遷補償款歸誰?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