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問】:
3年前,我與鄒某離婚,法院判決兒子隨我生活,鄒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不久我認識張某,準備與其結婚。鄒某為阻撓我與張某的婚事,竟給我下最后通牒:若與張某結婚,就要求變更兒子的撫養關系。我急于想知道的是:再婚能否成為鄒某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理由?若鄒某以此為由提起訴訟,法院是否會支持他?
【律師診斷】:
你與鄒某離婚,法院判決兒子隨你生活,但鄒某仍是孩子的父親,父子關系并不因離婚而消除。鄒某作為孩子的父親,應該承擔撫養和教育孩子的義務,同時也應該享有相應的權利,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即是其享有的權利之一。不過,享有這種權利并不等于可以濫用這種權利,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該司法解釋還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根據以上規定,鄒某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目的在于阻攔你再婚,這顯然不屬于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正當理由,因此,即便鄒某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關系的訴訟,也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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