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辯解一般案件審查什么階段
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以及被告人在審判階段,都是可以進行辯解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情況,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即通常所說的口供。包括兩個層面的意思:
一是有罪的供述,
二是無罪的辯解。
有罪的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以及被告人在審判所作的說明自己實施了某項犯罪行為的陳述。無罪的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或審查階段,以及被告人在審判階段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和維護自身的權益所作的無罪或罪輕的辯解。
所以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不能忽視。通過犯罪嫌疑人陳述,常常可以發現新的情況和證據線索,從而有利于正確決定調查的范圍,獲取新的證據,并有助于鑒別其他證據,最終查清案情。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與案件的結局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他的供述就存在著真實和虛假兩種可能性:
一、犯罪嫌疑人在法律與政策的教育感召下,或者在確鑿證據面前感到無法抵賴,可能供出犯罪的真實情況;
二、為了減輕罪責、逃避處罰,制造混亂,他也可能編造情節,隨意亂供,或者為了掩護同案犯,而把別人的罪行承擔下來,他的辯解同樣也有真假兩種可能性。有時也可能真真假假、真假混同。因此,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必須持特別慎重的態度,既不能完全不信,又不能盲目輕信,必須經過反復查證核實,才能采用。
供述與辯解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承認。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對他控告的犯罪事實,并向司法機關講清他事實犯罪的全部事實和情節。具體表現為自首和坦白。
二是辯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犯罪,或者雖然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有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以及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所做申辯和解釋。具體表現為否認、申辯、提供反證等多種表現形式。
三是攀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承認自己犯罪以后,揭發同案犯或者舉報他人有犯罪行為或者否認自己犯罪,而舉報他人犯罪。
一般犯罪嫌疑人作辯解,可以案件審查的任何階段。對于犯罪嫌疑人來說,只要沒有在案件被最終審判出結果,犯罪嫌疑人都是可以做出辯解,在我國法律中對于該類辯解,主要還是遵循法律給予公民的自由權等一些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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