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罪主犯的認定標準法律規定是什么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刑法規定,聚眾斗毆犯罪中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被追究責任,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是定罪的基礎,對聚眾斗毆的犯罪嫌疑人劃分主、從犯則符合刑法總則的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聚眾斗毆為共同犯罪,對聚眾斗毆的犯罪嫌疑人劃分主、從犯有一定的必要性,也更有利于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只有認真分析聚眾斗毆罪各參與者的地位、作用,才能正確認定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參加者,才能確定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才能正確區分出主、從犯。一般來講,聚眾斗毆犯罪中首要分子就是聚眾斗毆共同犯罪的主犯,但是并不是絕對的,且聚眾斗毆共同犯罪的主犯除了首要分子以外,個別積極參加者也可能構成主犯。因此,聚眾斗毆犯罪中的主、從犯與刑法規定聚眾斗毆罪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是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間既不沖突,也不存在對應關系。認定聚眾斗毆的主犯、從犯還是要根據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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