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辭(言詞)證據是什么意思?
言詞證據,“實物證據”的對稱。又稱“人證”或“人的證據”。是指以言詞形式提供的證據。包括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害人陳述、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民事當事人陳述等。收集言詞證據主要采取對人詢問的方法。審查言詞證據,應當考慮到提供言詞證據者的各種因素。以書面文字方式提供言詞證據或對言詞所做的筆錄,是言詞證據的一種表現方式和對言詞證據的固定方法。
二、分類
根據證據的存在及表現形式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這種證據分類分別稱之為人證和物證(廣義上的物證),但是,實物證據的范圍顯然是要大于證據法定種類中的物證的,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還是稱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更為妥當一些。以人的陳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即為言詞證據,它包括以人的陳述形式表現出來的各種證據,如刑事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
三、特點
1、言詞證據能夠系統全面地證明案件事實
言詞證據是當事人、證人等對其直接或間接感知的案件事實的陳述,往往能夠能夠較為形象生動、詳細具體地反映案件事實的過程和結果,甚至包括案件發生的前因后果和來龍去脈。這是言詞證據的一個突出的優點。
2、言詞證據的證據源不易滅失
言詞證據是人的陳述,陳述的內容是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實。當人直接或間接感知案件事實后,感知到的內容便被輸入大腦的神經記憶中樞儲存起來。由人的記憶生理規律所決定,記憶的內容往往能夠保存相當長的時間,而且感知時刺激越強烈,印象越深刻,記憶的時間也就越長。在有些案件中,調查人員在案發之后很久才能找到證人,但證人仍能較為清晰地講述案件情況。
3、言詞證據容易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的情況
從主觀方面來看,陳述人與案件的利害關系可能是陳述人故意作出虛假的陳述。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都與訴訟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就可能促使他們作虛假陳述。證人雖然一般與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但也會由于個人的認識能力、道德品質或心理傾向而作出失真的陳述,或者因為受到威脅、利誘而不如實陳述。從客觀方面來看,言詞證據的形成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一般要經過感知、記憶、陳述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都可能因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失真,使言詞證據聚在反映案件事實時出現偏差。
4、言辭證據主觀性較大,穩定性較差
在所有的法定證據種類中,言詞證據屬于主觀性較大、穩定性較差的證據類型。當事人在特定時期、特定場合,由于特殊情況的出現,可能會做出對自身不利的虛假陳述,一旦時間和環境發生改變,當事人的思想也會發生巨大的變化,從而就同一事實做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陳述,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翻供”。
當公民在日常中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后,都將會受到司法部門的處罰,那么公安機關也會在偵破和偵查的過程中找尋各種證據,公安機關也會根據相關的證據去還原和確定犯罪事實,如果犯罪嫌疑人對處罰結果不認同時,也是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向有關部門提出上訴請求。
屬于言詞證據的是哪些,實物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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