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的劃分依據是什么?
證據可以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原始證據是第一手資料,直接來源于案件的事實,而傳來證據是二手資料,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
傳來證據,證據的一種,亦稱傳聞證據,原始證據的對稱。是指來源于他人轉述或傳抄等間接途徑的第二手事實材科。傳來證據與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原始證據有重大差別,其可靠性一般不及原始證據。但是在訴訟中傳來證據也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由它提供大量的線索,從而發現和認定核實原始證據;個別情況下實在難以取得原始證據時、查對核實的傳來證據也可以作為處理案件的重要根據。
堅持以證據事實的來源為劃分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標準,不能以證據的真實程度作為劃分標準。應當是先有標準,然后再判斷證據的真實程度。攝影、錄像、錄音等是司法人員在收集證據過程中采用的方法和手段。
二、收集刑事證據的方式有哪些?
司法機關在訴訟中有權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對于涉及國家機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在刑事訴訟中,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毀滅證據的,必須受法律追究。收集證據應當依靠群眾,遵守合法和客觀全面的原則。《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收集證據的方法,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是現場勘驗,尸體檢驗,活體檢驗,詢問證人,訊問被告人,檢查,扣押和鑒定等;在民事訴訟中主要是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勘驗和鑒定等。
綜上所述,在證據的分類上面有多種分法,其中就有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之分,兩者是對立的。原始證據的證據效力更強,其和傳來證據劃分依據主要看證據的出處來源。如果是來自第二手的事實材料則是傳來證據。它在某些方面可以為原始證據提供線索,互相印證。
證據的真實性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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