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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件案情定性時,獲取到的證據和信息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證據掌握的不全不僅對于辯護者減輕罪罰無利,也不能徹底將罪犯繩之以法。由此可見,我們在審判案件中,應當充分了解案件調查證據。那么,案件調查證據有哪些?本篇文章就為大家分析案件調查的方法和內容,拓展和了解更多關于調查案件的途徑,讓法律更具權威性與公平性。
所謂證據,就是用以證明案情的根據。證據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
二是證據必須是與案件有關聯的事實材料。
三是證據必須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按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實材料。
有關證據的種類,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都規定,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視聽資料、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等證據為法定證據。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外形、質量、特征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對案情的描繪與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了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于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并制作詢問筆錄;同時,行政機關對于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視聽資料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于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鑒定結論是鑒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鑒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
現場筆錄是書證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場情況的記錄。如交通民警對違反交通管理的司機進行罰款,交通民警開具的罰款單據。又如工商管理人員對這反工商管理的個體商販進行處罰時,現場記明其違法事實、沒收商販的違法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情況。現場筆錄上應當有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的簽名。現場筆錄可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行政訴訟法將其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以防止在訴訟中出現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情況。
勘驗是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生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如查處非法出版物,執法人員對該出版物的印刷場所進行勘驗、檢查,對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進行勘驗、檢查等。勘驗應當制作筆錄,勘驗筆錄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是一種獨立的證據。
制訂調查取證方案的準備和調查取證方案的內容:
1、調查取證方案的準備,包括確定調查人員、選定組織形式以及熟悉案情
2、調查取證方案的內容:在熟悉案情、統一認識的基礎上,應及時研究,制定調查取證方案。調查取證方案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成立調查組
(2)調查取證的內容
(3)調查取證的方法與步驟
(4)突發情況處置
(5)紀律要求
(6)任務完成的時間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案件調查證據有很多,因此,在了解案件調查證據有哪些的時候,必須考慮到案件的方方面面。證據的任何一個細枝末節都有可能決定案情的發展方向。本篇文章就從各個角度包括當事人本身、證人證詞以以及案件外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勘測等等對案件調查證據進行了概述,以便更好地為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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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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