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侮辱誹謗管轄
1、網絡行為的目的地。
2、網絡犯罪行為實施地。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網絡誹謗罪一般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滿足之后才能確定網絡誹謗罪立案管轄地在哪里。
誹謗的構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2、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a、行為人必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誹謗。
b、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里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自訴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群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不構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
1.泄露并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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