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一、刑訊逼供罪:
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含公檢法、紀檢、監(jiān)察、及一切國家公職人員,總之,這里的"司法權"是"泛司法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刑訊逼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種供述,以致會造成被審訊對象重傷、死亡和冤假錯案的發(fā)生。這嚴重損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形象,破壞了社會穩(wěn)定,造成了嚴重后果。這種行為也是為我國法律所禁止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專門規(guī)定了刑訊逼供的罪名,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也明確規(guī)定了嚴禁以刑訊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證據(jù)。
二、故意傷害罪
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guī)范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zhàn)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xiàn)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xiàn)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后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yǎng)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故意傷害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wèi)造成傷害而未過當?shù)模t(y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于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對于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中發(fā)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項目的規(guī)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jù)"合理沖撞規(guī)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guī)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xiàn)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tài),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于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鑒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fā)性損害及后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fā)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主體要件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主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并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qū)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志。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或者有進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在線咨詢律霸網(wǎng)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優(yōu)質的法律服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商標侵權律師收費標準是什么
2021-03-08借款到期前保證人去世,繼承人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2020-12-15交通事故訴訟證據(jù)一覽表
2021-01-02被強制隔離戒毒可以探視非直系親屬嗎
2021-02-23自愿中止探望權可以嗎
2021-02-16女方懷孕期間男方出軌怎么辦
2020-12-04抵押物可以與他人簽訂合同嗎
2021-03-18農村土地確權后是否土地變成私有
2020-11-20拆遷房產證過戶需要什么證件
2021-02-04實習協(xié)議期是多久
2021-03-18偷盜車輛撞死自殺的人應當賠償嗎
2021-01-17單位不交社保仲裁時效是多久
2020-12-23人身保險投保人對哪些人具有保險利益
2020-12-03適用保險合同解釋原則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0-12-14如何變更保險合同?
2020-12-16保單詳細條款到底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2021-02-06自殺保險公司理賠多少
2021-02-12疲勞駕駛出車禍保險賠嗎
2021-01-24小時工突然受傷當事人應該理賠嗎
2020-11-08保險法律法規(guī)有哪些,如何實施
2021-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