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該怎么做
1、積極行使探望權
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規定的要求看望不與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權利。《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是我國的新婚姻法第一次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有探望權,撫養方有配合的義務。在以往的實踐中,很多老百姓認為:夫妻離婚后,孩子隨一方生活,就可以永遠割斷與另一方的關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撫養費為條件,提出與另一方永久斷絕關系。事實上,子女與父母的親緣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不能因為離婚而受到限制。因此,未得到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積極行使探望權,關心孩子的學習生活,為孩子的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
2、必要時提起變更撫養權之訴
撫養權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即便是法院判決撫養權歸一方享有,但是,如果出現法定條件,比如,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的行為對孩子的成長和學習不利,當事人仍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因此,未取得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盡可能的收集具有直接撫養權的一方對孩子學習、成長不利的證據,一旦時機成熟,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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