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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民事等各類審判中,證據的作用都是非常強大的,一個證據很可能就可以推翻之前的審判結果。作為英美法系的重要證據規則——傳聞證據,不少朋友可能有些疑惑,這是一種什么證據規則制度?我國有傳聞證據規則嗎?這個問題,律霸小編和你說一說。
我國有傳聞證據規則嗎?
對于中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證人不愿作證、審判中大量使用書面證言的問題,傳聞證據規則具有可資借鑒的意義。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訴訟的對抗性,必須根據實際情況確立合理的傳聞證據規則,并規定適當的例外,所以我國的刑事訴訟中至今未確立傳聞證據規則。
傳聞證據規則的含義
傳聞證據規則又稱反傳聞規則,是指在審判中一般不能采納傳聞證據,已經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審團作為評議的依據。有學者認為,傳聞證據規則是英美法系獨有的規定,大陸法系從來無類似的規定。這種觀點若在早期來說是正確的,傳聞證據規則確實為英美法系所創,在同時期的大陸法系并無傳聞規則。
傳聞證據規則的理由與功能
關于設立傳聞證據規則的理由,存在著諸多說法。證人陳述證言通常必須遵守三大條件:宣誓、到庭以及接受交叉詢問。庭審采用對抗式,證據由一方提出,而由另一方進行反駁,對證人的交叉詢問可以說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精彩的一環。特別是反詢問,通過質疑證人的可靠性、揭露證言的虛假性,能夠更好地發現事實的真相。如果采納傳聞證據,原陳述人就不用出庭作證,另一方當事人就不能(通過律師)對他進行反詢問,其感知能力、記憶能力、語言表達能力以及是否誠實都得不到審查,而這些都是構成證言可靠性的基本元素。當然,傳聞證據規則的這條理由并非強調證言真實性的保障,而是強調當事人反詢問的程序性權利的保障。
綜上所述,我國至今并未確立傳聞證據規則,但傳聞證據規則對案件的審判確實具有比較重要的意義,我國可以選擇學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早日設立這樣的制度來完善我們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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